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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相对于创造、学习和使用这个客体的主体而言的,因此,离开主体而谈客体毫无意义。这个主体就是创造、学习并使用知
以上我们论证了知识产权客体 (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是“信息”,并且是“特定有用信息”。既然是信息,知识产权客体就必然具有信息的一切基本
从1953年到2013年,加拿大的《商标法》基本保持不变(除了可喜的废除了旧的“注册用户”系统)。但是,从2013年开始,一直持续到几周前,
分析“知识产权担保的类型为抵押”[1]的观点,不难得出支撑其理论的基础:占有是质押与抵押的根本区别特征,但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的标的,无法实
当前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争论的焦点在于知识产权是针对什么事物而言的。我们首先必须明确这个事物的称谓,然后才能探讨其内容,否则在后面的探
“占有”这个词的含义是指真正的掌握 (signoria),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 (dominazione)。[9]占有是人对物的关系,占有的主体是人,客体是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权理论最基本的概念,也是争论最激烈的问题,它是整个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构建的基石。弄清了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什么,就
凡是有价值的且可以转让的财产,都可以成为担保的标的,所以以权利作为标的的新型担保方式应运而生。然而,知识产权担保滥觞于 20世纪 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