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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到异地开展经营,不一定要在异地另行办理营业执照,但属于另设分支机构等经营机构的应当另外办理营业执照。
对于企业而言,只要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在某地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建设工程,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但是,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该建筑企业决定在外地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