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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们公司向客户赠送了一批采购的货物。本期我们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已经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但是所得税结算的时候没有调整。现在税务局应该把这个金额作为销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我们公司没有实际收入。我们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权属发生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a)用于营销或销售;(二)进行社交;(三)用于员工奖励或者福利。(四)股利分配。(五)对外捐赠;(六)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目的。
因此,如果你把商品送给客户,需要作为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如果你公司将购买的商品赠送给其他单位,如果是单纯赠送(而不是买一送一或搭售等),则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中按照不含税的公允价值作为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