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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保险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和佣金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第一条规定,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扣除退保金后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余额的18%(含),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年度扣除后结转。
因此,保险公司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费用,不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应在扣除退保金后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余额的18%(含)的限额内扣除,超出部分结转后在当年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