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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是指自己没有出资,而是替实际出资人注册当的股东。挂名股东是经常有的现象,然而,很多企业对挂名股东种种法律风险不够重视。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深圳公司挂名股东都有什么风险?
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风险
当有证据证明登记注册过的股东仅为他人借名,没有参与公司治理,不享有真实股东权利,也没有履行过股东义务的,那么,法律将不会保护该股东应有的权利。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股东权利的基础,但未实际出资的注册股东不会享有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的是,如果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由于其股东身份已经向社会公开,实际投资者和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人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挂名股东不仅不能享有股东的权利,但也要对公司投资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约定挂名的股东法律责任风险
由于约定挂名的形式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实践中因约定登记产生的纠纷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那么,股权转让后是否有没有登记而影响股东资格的,应该根据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来判定的,不能轻易简单地予以肯定或否定。但一般在各种因素的情况下,只要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股东资格就应该得到确认。根据《合同法》及其解释,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登记后才生效,才能据此确定合同的效力。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的要素应当是当事人合意的,而当事人的约定与合同是否经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登记的目的只是向社会公布股东资格证书权的功能,发挥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是确立权利的功能。
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情况下,法律不会保护登记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只是履行受让人对价义务,而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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