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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告》的公告,很多人看得云里雾里,今天广州通丁琪媛鸟财税边肖就跟大家来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方法。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使纳税人及时享受改革红利,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发布的通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0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在阅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响应社会各界要求将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呼声,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首次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为准确落实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让纳税人了解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扣除的起始时间、标准和办理方式,让扣缴义务人了解如何为纳税人在扣缴环节办理扣除,以及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公告。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30条,分为总则、扣分和处理时间、信息报送和数据留存备查、信息报送方式和后续管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1)定义享受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计算起止时间。除一般时间外,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人员,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停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人员,停学期限,以及教学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的连续计算。
(二)明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时间。如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符合要求后可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将按其本年度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进行抵扣;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同时明确了从两地以上领工资薪金的人员如何享受特殊附加扣除。
(3)《公告》规定,纳税人年中变更工作单位的,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在新录用或受聘单位不得重复享受。
(四)纳税人明确只对劳务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五)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公告》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税款中未享受或者未完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向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六)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薪金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交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七)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每年12月确认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八)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九)明确纳税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的,应当补充完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变化情况。
(10)明确享受各种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要提交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内容,以及留存备查的相关材料。
(11)明确了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报送方式。例如,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电子模板或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根据纳税人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不同方式,详细规定了具体的信息报送方式和要求。同时,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利用远程税务报送信息。
(12)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后续管理的相关规定。例如,纳税人应对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及时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变更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专项扣除信息报告及相关参考资料应当在法定结算支付期限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次年起五年内保存纳税人报送的有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备查。税务机关核查时,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的资料,或者留存备查的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核实专项附加扣除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实。纳税人提交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出范围或者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绝提供资料备查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况记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处罚;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公告明确实施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