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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广州注册公司_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编号:财税[2021]74号
颁发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2021年7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惠城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能,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能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第一,对于节能汽车,车船税减半征收。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中国许可销售的排量在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和柴油的乘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双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下的油耗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在中国许可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双燃料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和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的油耗应在综合工况下达到标准。具体标准见附录2和附录3。
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收车船税,因此不征收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中国许可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查,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4.进口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控、动力电池回收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该船的主要推进动力装置是一台纯天然气发动机。如果发动机由微量柴油点燃,且先导油的热值占所有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则应视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3.对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4.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报告(样本报告见附件7和附件8),申请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的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考核结果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列入《目录》出版。如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产品性能指标不符合标准或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从目录中撤销。
五、船舶检验机构在对主推进动力装置进行核查检验时,对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其海工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船舶建造检验时,如果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海工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的字段,则应在检验证书服务书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的字段。
对于使用主推进动力装置而未设置“纯天然气发动机”场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认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应当在船舶年检时向船检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同时提交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审查材料和现场检验确认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应当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上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纳税人凭标有“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样的船舶检验证书,可享受车船税免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汽车、船舶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船舶认可标准。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税优惠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船舶审查鉴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目录》所列资质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布的每批《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布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布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含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布前已获得车船税优惠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辆车型所列节能新能源汽车,无论是否转让,均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1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的通知》(财税〔202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油耗限值标准。
2.综合工况节能轻型商用车油耗限值标准。
3.综合工况节能重型商用车油耗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5.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6.新能源汽车企业的要求。
7.节能汽车报告。
8.新能源汽车报告。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202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