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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个人房东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备注栏无地址。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你能让房东签字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征管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因此,企业取得的没有注明地址的房屋租赁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外部证明,不得作为税前扣除证明。
所以即使是房东签字,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建议企业退回发票,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