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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票还没收到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1-10-12 13:53:3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近尾声,很多会计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下面丁丁伯德整理了相关的常见问题,并一一解答。



1.企业所得税收取的费用何时必须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了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有关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等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企业可以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按账面金额计算;但是,在最终结算时,应提供有效的成本和费用凭证。


二、取得发票后,对应的合同和付款单据是否不需要保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保存好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支付凭证等,以备备查,从而验证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后无法支付的成本、费用,以后取得发票后是否可以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应当取得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在以前年度未取得,且相应支出在当年未进行税前扣除的,将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能够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而相应的支出可以追溯到支出发生当年的税前扣除,但追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4.对方失去联系,或破产或注销,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


在补换发票等外部凭证过程中,企业因注销、吊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无法补换发票等外部凭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经相应数据确认费用真实性后,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