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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成立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公司。这个时候有些老板想把公司注册在北京。但是你知道在北京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吗?这里讲一点。
一、在北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股东出资不足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格。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七。股东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全体股东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八。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由缴纳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实缴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和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十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股东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准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准入。
十二。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拥有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