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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会考虑设立分公司/子公司,那么如何综合考虑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呢?下面小编就来说说吧。
《公司法》 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一)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用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其亏损只能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能抵消子公司的投资成本。
当总公司亏损,新成立的分公司可能盈利时,
应该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必承担母公司的损失,可以积累发展资金。总公司可以把自己的好资产转让给子公司,处置不良资产。
(二)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当分公司开始盈利时,你可以将注册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得到更好的纳税效果。
(三)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如果分支机构有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