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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范本)
更新时间:2022-04-29 12:05:49

  千百顺小编整理了注册公司所需要提供 《公司章程》 的范本,供大家参考: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 _ _ _ _ _ _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或推选代表出席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差异很大。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出资比例充分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如各占50%,则不能行使表决权。在这些情况下,股东的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部分特定股东特殊表决权,或者不能表决的,可以按特定比例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要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才能通过。当然,当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时,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和转让红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享公司剩余财产。

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3.按照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应当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他们不购买转让的出资,将被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可以像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进行继承。股东出资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如果股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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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任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2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3、当董事长、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股东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