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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和统一小规模纳税人两大利好政策落地。边肖周边很多小伙伴已经享受到了减税套餐的好处!
但是,我听一些朋友说,5月1号以后,对外开发票的时候,好纠结。是按原税率开发票吗?还是按照新税率?一般纳税人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该怎么办?
边肖专门编制了税率选择策略。只要开票时参考,就不会出错!
基本原则为:
应税销售额的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30日前的,适用调整前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适用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时,应根据上述原则选择适用税率。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
应税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证明的当天。
如果先开发票,就是开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判定:
1.销售商品
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来说:
2.其他销售行为
应税劳务或服务的销售,是指提供劳务或服务,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证明的当天。
一般有销售折扣、销售退货、服务暂停等的纳税人。且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按蓝字发票对应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即蓝字发票对应的税率为17%带负数17%,蓝字发票对应的税率为11%带负数11%。
2018年5月1日以后以前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按照蓝字发票对应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原税率开具蓝字发票。如果前一张发票的适用税率有误,蓝字发票将按照红字冲抵后的正确税率开具。
注册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且需要按照原蓝字发票的内容重新开具红字发票,则应先按照原蓝字发票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零时前只能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零时后只能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30日前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应税销售,5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扣、暂停、退货、错开发票或补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默认显示调整后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5月1日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应税销售,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取得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当天开具发票。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当天。
增值税预扣
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
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
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