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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企业申请商标后长期不使用,导致很多优质商标发挥不了真正的作用。更有甚者,很多企业和个人通过恶意注册的方式占用商标资源。为了充分利用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撤销商标的复审并不容易,需要企业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商标撤诉和三审”问题,接下来,千百顺知识产权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包括撤诉和三审的材料以及举证的方式。
商标撤三复审所需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提供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大陆以外的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2.各种复审申请: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理由和证据审查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复审或者异议复审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最终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商标的终局裁定,供其他复审,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商标撤三复审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商标“未使用的情况”;
第二步:商标局受理。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向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第三步:注册人按期提交使用证据。
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事实。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注册商标在规定的3年期限内实际使用的,出具《商标注册继续有效决定书》;否则,将出具《撤销商标注册决定书》;
第四步: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复审。
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后,申请人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的,不需要证明,但商标所有人需要证明申请撤销的商标确实被使用过。
三、商标撤三复审的举证方式
(一)三年内使用的证据。《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中》明确写着“提交XXX至XXX认可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商标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在三年期限内,具体时间信息要有所体现。比如2013-2016年提供使用证明,就需要提供三年期间内的使用证明。通常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只会提供最近一次的使用证据,而忽略了三年的期限,使得所提供的使用证据难以证明。
(2)商业用途的真实证据。相关使用证据应客观真实,避免虚假合同、发票、广告。鉴于不真实的象征性使用,使用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也被认为无效。比如一般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商标的转让和许可都不是商标的使用。它们在撤诉案件中不能作为主要证据,只能作为辅助证据。
(3)使用的公开证据。商标的使用不是内部使用,应由相关公众识别。商标需要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让相关公众知道商标的存在。例如,内部
(4)避免单方面提供使用证据。所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形成一一对应,形成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据链。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显示商标的产品要一一对应。比如,企业自己打印的发票、收据等单据,只供单位内部管理使用,无法相互辨别真伪,无法确认是否发生了实际的商业交易,其证明力非常有限。通常这样的使用证据,如果没有相关合同、订单、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的相互佐证,是很难证明的。
(五)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使用证据。《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应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中国的台港澳地区与mainland China的商标法律体系不同,分属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在台港澳地区出示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撤销三起案件的有效证据。同时,在代理实务中,在撤销三个国外品牌的情况下,商标局判定其提供的证据无效是因为商标所有人仅提供了商标在香港使用的证据。在后续的撤回审查中,商标所有人及时提供了进入中国大陆的报关单,随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维持该商标。
一般来说,在商标评估实践中,商标所有人只能提供一些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产品包装等材料,而不能提供形成证据链的证据材料。即使商标所有人确实使用了该商标,该商标仍可能被撤销。因此,商标所有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商标权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日常经营的商业文书上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2)对户外广告宣传推广要及时注意归档留存,通常把广告宣传的合同、发票和广告载体进行整理装订,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商标使用公证;
(3)有关的产品宣传册、宣传单张制作要及时更新,明确印刷日期,同时留存产品宣传册、宣传单张制作合同及发票;
(4)出具的发票内容尽量要详细写明具体的商标,并需要与相关的合同内容相吻合;
(5)企业务必完善商标品牌档案管理,留存上述交易文件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