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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以下增值税退税政策。
(一)下列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实行增值税100%退税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政府报刊,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新华社和军队各部门的政府报刊。
上述各级机构不包括其下属部门。机关报刊增值税进退范围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一份期刊内。
2.专为儿童出版的报刊,中小学学生用的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的报刊。
4.少数民族语言的出版物。
5.盲文书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本通知附件1所列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下列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实行50%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实行100%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出版物除外。
2.本通知附件2所列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生产业务实行100%增值税政策:
1.用少数民族语言印刷或制作出版物。
2.本通知附件3所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对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图书免征批发和零售增值税。
三、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租赁”方式取得独家出版权印刷发行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的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以及因改制等原因未变更出版发行许可证的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对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应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不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多次违规的出版社和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非法出版物、出版单位和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及时通报相应的财政监察部门。
处和主管税务机关。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五)本通知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详见附件4。
(六)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通知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