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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办法》明确收据、内部凭证、分割凭证也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内容、取得时间、补制和变更要求等做了详细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三。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况,《办法》规定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补救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用以证明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实际发生,并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具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费用时,应当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费用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当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当保存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备查,从而验证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为核算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费用而制作的原始会计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等事项时,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其支出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务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凭证等。
第九条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另一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应当为u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对方为单位的,应当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虽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但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可以开具发票,则可以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买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费用,应当凭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以及相关完税凭证在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的私印、伪造、涂改、作废、非法取得、开票方虚开或填开等不合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外部凭证,支出真实且实际发生的,应当结束本年度的决算期。
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意义
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基本原则
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三)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五)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六)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七)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八)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