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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修订后的《关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于2017年8月1日实施。新的《办法》有多处修改,涉及优先权审查主体、条件、材料、流程等细节,并说明了新的要求。
专利优先权审查是对原专利优先权审查方法的特殊修改。在新的《办法》中,增加了一些可以请求优先检查的情况:
1.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鼓励优势产业发展的角度,增加了省、市两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2.在新一代技术革命中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热点领域,技术更新迭代快,产品生命周期短。对涉案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可以更好地满足该领域创新主体“快速获取权利”的需求;
3.从尽快确定权利地位和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已经做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申请,也应当优先审查。
关于提交优先审查请求的时间
你的专利是否可以推进优先审查,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在新的《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1.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在缴纳相应费用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符合开始实质审查条件时提交。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请求优先权审查的,应当在申请人缴纳完专利申请费后提交。
3.对于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可以在缴纳专利复审或者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后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直至结案。
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时提交材料的说明
1、优先审查请求;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中有同日申请的,还应当在请求书中提供相应申请的同日申请号;
3.当事人对专利复审或者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专利复审案件涉及的专利申请已经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先行审查;
二是受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和仲裁调解机构需要提交《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说明理由。
注:无论是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还是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优先权审查请求及相关证明文件都需要提交纸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