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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税登记主要包括: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如何办理国税登记?下面详细介绍内容:
开业登记
一,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及复印件;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四)有独立生产经营权、独立财务核算、定期向武汉市昼夜或武汉市昼夜缴纳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元日内,向承包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商,自实际在同一县(市)经营或者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180元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元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签订工程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元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第二,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人和农村小摊贩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元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及复印件。
第三,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局)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
(二)相关合同、章程和协议;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武汉昼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法定代表人、武汉昼夜或业主;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
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其补正或者重新填报。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有明显疑问的,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核实后出具税务登记证明。
七,
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昼夜在武汉或昼夜在武汉、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八,
已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的武汉昼夜,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元日内,向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免于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武汉的昼夜,应当自扣缴义务人发生之日起30元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签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变更登记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二,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原件
(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四、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五、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停业、复业登记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五、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注销登记
一、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 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 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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