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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必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执法人员将随时查阅。
所有注册香港公司都需要办理以下事项:
1.SCR建立登记簿并填表;
2.保留地址并担任法定受托人。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股东(占股25%以上)所需提供资料:
1.全体董事及成员的高清扫描身份证件(成员或董事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及各成员持股比例;
2.提供董事、成员、秘书的最新、正确、有效的信息,如有效期内的NNC1、NAR1(若ND2A、NR1随转换文件一起提供)和BR的扫描件;
3.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对公司施加的控制性质和成为重要控制人的生效日期等详细资料;
4.指定代表的正确香港地址、中英文名称和香港电话传真,以及成为重要控制人的生效日期。
未按规定保存重要控制人名册的,最高罚款25000元。
推出这些新措施的原因,是为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方面的国际责任。因此,值得注意的是,SCR只供执法人员查阅,包括香港警方、公司注册处、廉政公署、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且不适用于上市公司。
根据新的法律,公司必须在SCR上填写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对公司施加的控制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