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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税局向天猫等商户开罚!5000家电商或因刷单引爆偷税、虚开风险
更新时间:2021-12-10 11:51:44

近日,“亚马逊账号被封、商品下架”的阴云笼罩国内跨境电商。继帕托顺、奥吉、通拓等中国知名品牌关闭亚马逊账号后,据报道,近5000家平台商家被亚马逊封杀,其中大部分是中国跨境电商。据传说,该事件是由1300万付费计费交易的数据泄露和计费公司的虚假评论造成的。

净亚马逊声明:

亚马逊在中国禁止跨境电商,让电商圈恐慌的同时,也不禁让人想起国内电商长期存在的“刷单”问题。以“刷单”方式虚增销售额、制造热销假象的行为,不仅是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在税法上,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偷税漏税,根据数额和情节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开票”作为电商行业的一种痼疾,早已成为行业涉税风险较大的引爆点,电商行业涉税问题远不止于此。假开“余票”、走私进口,都给电商行业埋下了极大的涉税隐患。此次跨境电商因“开票”被平台封杀,对国内外电商行业产生了令人震惊的影响,国内电商“开票”等违规行为所隐藏的涉税风险可能被引爆。

首先,电子商务行业面临严重的逃税和虚开发票的风险。

(一)虚增“单票”销量引发的逃税风险

一款产品如何在短时间内成为电商平台的百万销量爆款?不同企业给出的答案惊人的一致:通过“刷”。“开单”是指商家付钱让人冒充顾客,并利用假冒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得销量和好评以吸引顾客。

因为网购需要消费者支付货款,企业通过“开单”来补足收入,所以没有现金流入账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往往会让员工先支付“刷单”所需的款项,然后,在刷单者完成“刷单”行为后,员工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从企业拿回款项,实现资金回笼。由于不是真实交易,“开票”的销售金额不会反映在企业的会计账簿上,但企业本身无法修改网购平台的销售记录。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平台销售数量、金额与会计账簿记录不符,必然会怀疑企业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正常情况下,为了防止“开票”的异常交易行为被网上销售平台发现,企业会刻意模拟正常订单流的正规操作,让现金流、物流和好评能够一一对应、相互匹配,最终难以证明只是“开票”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风险。实际上,这样的情况很多。

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

十税办发〔2020〕94号

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8日至2020年11月13日,我厅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隐瞒了2016年至2017年在天猫平台开设的XXX品牌童装运营期间的销售收入,在账簿中遗漏了2016年235,936.59元、2017年571,723.41元的收入。

上述违法事实有你公司相关税务资料为证。

二.处理决策

(1)增值税

1.你公司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16年和2017年共增加增值税34281.38元。

(2)企业所得税

由于你公司2016-2017年度少报收入,相应支出大部分未开具发票,相关税前扣除凭证难以取得,审计催收方式无法反映其真实经营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2016-2017年度进行纳税。根据当地经营规模相近的纳税人在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的税负水平和收入水平,通过数据信息集成平台的智能分析模块计算同行业规模收入,预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0.71%。

根据财税〔2015〕99号,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收入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为167.51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为405.92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2016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为2399.69元(34281.38×7%)。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为5489.27元(78418.08×7%)。

2.根据苏政办发〔2003〕1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珠海市地方教育附加收费和地方教育经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教育附加分别为1028.43元(34281.38×3%)和685.62元(34281.38× 38)。2017年缴纳教育费附加2352.54元(78418.08×3%),地方教育费附加1568.37元(78418.08×2%)。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补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应当加收滞纳金。

你(单位)限于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入国家税务总局大岭山大鹏新区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并按规定进行相关会计调整。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执行。

如果您(单位)与我局(所)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必须先按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您可以在上述款项缴纳或相应担保经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大岭山镇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二)“刷单”风险为走私进口偷逃税款

我国《海关法》第三章、第四章将我国进出口商品分为“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对“货物”和“物品”分别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税收政策。商品通常具有贸易属性,出现在商业实体之间的贸易活动中;物品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非交易属性。将一般贸易谎报为个人跨境购买进口商品,以购买虚假信息“刷单”应对走私进口监管,是业内广为人知的“秘密”。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进口物品的关税和海关代进口环节征收的税款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根据《海关对进境旅客行李、个人邮件和其他允许征税进口的自用物品征收进口关税办法》第二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海关按照《进境旅客行李、个人邮件进口税率表》征收进口关税,该税率表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即“邮政税”。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规定,个人邮寄进口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环节税,但应纳进口环节税金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含50元)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往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物品,每次以800元人民币为限;往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1000元人民币。也就是说,价值500元以下的包裹是免税的。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和进口商品在税收政策上有本质区别。对进口货物征收的邮政税远低于按规定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于是,很多企业为了偷税漏税,通过跨境电商进口普通商品,将商品分成几个500元的小包装,分件进口。

案例:

2015年11月,海关稽查部门对广州杜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杜挚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机场海关申报,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BBC)的方式,为电商普云公司从德国比兰德公司进口过滤水及滤芯53520件,价值148.08万元。经查,涉嫌谎报贸易。此外,2015年11月20日,上述两家企业通过跨境直购(B2C)方式进口成人奶粉873票、纸尿裤493票,也存在谎报贸易方式的嫌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指使冯某某等人利用公司的资质从事跨境贸易电商业务,承接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然后以跨境电商贸易的形式谎报为个人境外进口货物,以逃避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

2015年6月,冯某某、蒋某某、梁某某合谋,梁某某负责收货。杜挚公司负责在香港收货,以上述虚假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然后在中国交货。之后,梁某某安排李某某负责联系货主和杜挚公司,负责国内外货物交接、收支相关费用等具体事宜。2015年8月,被告人王委托梁某某通过上述虚假贸易方式在中国境内申报进口货物并交付货物,梁某某将相关业务移交给公司经营。之后,李某1将王提供的装箱单、发票等资料交给公司蒋某某,由蒋某某安排人员到香港收货,转运至广州白云机场。蒋某某制作虚假个人订单信息,将冯某某非法获取的快递订单与个人订单结合生成虚假物流信息,再由刘某某结合上述虚假信息制作虚假支付信息。最后,刘某某将虚假的三张订单推给海关部门,谎称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为个人境外进口货物,以逃避支付。2015年9月至11月,杜挚公司、冯某某、蒋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李某1、王某某、程某某使用上述方法走私进口货物共计19085票,偷逃税款共计2070384.36元。

2018年4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被告人冯某某、蒋某某、刘某某为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1、王某某、程某某一起逃避海关监管,通过贸易方式谎报进口货物,逃避应缴税款,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三)发行“余票”造成的虚开风险

由于电商的销售客户大多是不需要发票的终端消费者,电商囤积了大量的“余票”,导致空虚开发票。电商向下游企业虚开“余票”,他们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而下游受票企业往往被追究责任。而且,根据虚开发票的不同目的,下游付款企业可能会偷税漏税。

案例:

在一起发票调查案件中,X区税务稽查部门发现涉案发票来自中国某知名B2C购物网站——J商城。经检查,他们排除了在J商城恶意虚开的嫌疑,但发现交易中存在诸多疑点,推测可能存在利用电商管理制度缺失,获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于是,该局对下游收货企业展开了专项检查。

检查人员针对B2C企业特点,采取多种措施,快速锁定涉税疑点突出的10家付款单位,并针对某汽车经销店开展试点检查。汽车经销店的进项发票大部分来自J Mall,但对应的货物却送到了另一家电器公司。在经销店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车辆为进口豪华房车,车内安装了多台小屏液晶电视。但是车行发票上显示的商品都是50寸以上的大屏幕彩电,明显不符。车行负责人承认虚开J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确认,其虚开J商城发票300余张,涉及增值税100余万元。

继电商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后,X区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42家恶意收票企业,追缴税费及附加费、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共计3000余万元。

(4)直播带货偷税、偷税、虚开等涉税风险。

伴随着网络直播的热浪,近年来,我国电商直播也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尤其是2020年疫情爆发以来,人们大部分时间都待在家里,电商直播成为了很多网络直播用户的选择。据CNNIC统计,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电商直播用户数达3.88亿,位居所有直播细分市场之首。直播的受欢迎程度不亚于引起广泛热议的游戏和直播节目。由于电商直播涉及商家、平台、经济公司、主播等主体,各方的纳税和扣缴义务更加复杂,因此直播带货所面临的涉税风险也比传统电商营销模式更加多样。比如,人们误以为个人直播送货不需要交税,因此产生了未申报导致的逃税风险,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借助“税收洼地”不当避税导致的逃税风险,直播平台管理不规范,要求网络主播提供等额“补票”结算导致的虚开发票风险等。,都成为不可忽视的涉税风险。

二是电商行业的税务稽查情况与以往不同,相关企业应多加关注。

事实上,电子商务行业被检查涉税问题已经很久了。早在2015年4月,深圳、广州、珠海、广州、深圳惠城区等省市税务机关先后约谈辖区内电商卖家,要求卖家如实申报销售额,补缴漏缴税款。当时,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兴行业,它增加了许多就业机会,并为经济增长做出了很大贡献。因此,同年5月5日,税务部门立即发布了《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财税〔2015〕63号),要求“今年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对新业务模式或新业务模式统一组织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2020年5月,多名在JD.COM和淘宝/天猫经营网店的店主收到当地税务局的“风险自查提示”,提醒其存在低估经营收入的风险,并要求自查2017年至2019年存在的漏报和补缴税款、滞纳金的问题。

以深圳为例。当时通知了2000家企业,要求他们按照支付宝的金额纳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在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优化税收执法,禁止征收“超标税费”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组织对一个行业进行多年、类网风险推送和自查缴纳税费,再次停止对电商行业涉税问题的查处。总的来说,这与疫情下稳定经济形势的政策要求有关。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经济运行稳步恢复。此时,电商行业面临的检查形势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1)《电子商务法》为收集和管理提供了依据。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明确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提示未登记市场主体的经营者依法登记,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根据电子商务特点登记市场主体的经营者进行登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身份信息和涉税信息,并提示不需要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登记为市场主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和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服务和交易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且商品和服务信息及交易信息的存储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以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完整、一致、可追溯、经审核且不可更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最近三年的对账服务和交易记录。"

上述规定为电子商务中纳税人等税务信息的认定提供了法律支持,为税务机关税务稽查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大数据为收集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对纳税对象、交易流程等涉税信息进行控制,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难题。目前,税务机关已经能够利用大数据掌握税收信息。2020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及运维项目中标内容。

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将在未来半年内完成电商税务数据分析的升级完善。在这套电子商务数据分析系统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系统要根据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和税收征管特点进行合理分类,同时扩大原有电子商务税收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范围,持续做好项目运维服务,为电子商务税收数据的供给和分析提供稳定运行。这说明在大数据时代,传统税收对网店商家的盲点已经不复存在。

(三)税务局动向表明征管态度。

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要求,对其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平台开店或参与促销活动的垄断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开出巨额罚款182.28亿元,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2021年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会议要求充分发挥阿里案的警示作用,明确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要懂得守规则,限期全面整改问题,建立新的平台经济秩序。而且明确各平台企业要全面排查涉税问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互联网平台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自诞生之日起就催生了诸多涉税纠纷。这次三部委联合召开指导会,直接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说明新兴业态存在的问题不会放任不管。电子商务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与互联网平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电商行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尤其是涉税问题,也会提出合规要求,对涉税问题进行查处。

第三,电子商务行业涉税问题的调查可能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

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刊登文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收监管》,公布了2021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的8个重点领域和行业以及5类涉税违法行为。文件强调,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组织税收收入中的职能作用,加强大数据风险分析,组织行业自查,深化“税警关银行”部际合作机制,加强税警协作,持续推进打假防诈战役。

其中,文件特别明确,聚焦8个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虚开(并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开上市费用、利用“深圳注册公司资金增资扩税洼地”、利用新商业模式恶意筹划关联交易、偷税漏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直播平台行业也在其中。如前所述,直播带货平台是电商行业新的发展模式,这表明电商行业涉税问题的调查可能会以此为切入点。

2021年7月10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培育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研讨会在深圳举行。本次研讨会旨在贯彻落实Xi总书记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应邀出席并发表题为《从税收数据看我国市场主体活力》的主旨演讲。

引人注目的是,王军在讲话中表示,“对于经济运行中的新商业模式,要在优化服务的同时跟进监管”,“对群众反映强烈、偷税漏税频发的行业和领域,要依法严肃查处”,“千方百计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决不让‘劣币’赶走‘良币’”。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在偷税漏税等行为上会继续发力,电商行业偷税漏税肯定会成为税务机关的查处范围。

总结:客观来说,电商行业涉税问题存在已久,但并不意味着税务部门会放任不管。目前,随着税收征管的逐步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的企业应该针对自身的涉税问题早做打算。在日常运营过程中,电子商务需要综合评价。对于“计费”行为,电商不能再置之不理。对于其他可能出现的偷税或虚开发票等问题,电商也要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尽快消除风险,避免因涉税问题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