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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以后,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将税务登记内容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和非工商登记变更两个内容。那么,税务登记变更怎样办理?
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要求
1、所提供资料的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2、复印件一律使用A4 幅面,严禁使用A4 以外的其他幅面的复印件;
3、不同的资料应分开复印,严禁将两份资料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4、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号码不清晰的,应在下方按原号码手工抄写;
5、纳税人提交资料每页均需盖章,按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个体户等按个人管理的纳税人可用发票专用章或者手模代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3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位办理变更
1、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法定代表人签名;
2、交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核准变更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变深圳迪比科电子有限公司注册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要先变更代码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变更地址需带租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变更,资料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
2、内部流转分局管理员进行审核确认、完成迁出资料的准备,以及分局分管局长进行意见的签署。
3、资料内部流转至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完成跨区变更业务所涉及的系统操作。
4、对纳税人持经分局审核同意迁出的《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符合条件,行政审批中心当场办结。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香洲区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