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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前付款,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索要销售款凭证之日,即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协议。
支付日期不固定的,为服务和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前付款,增值税义务何时履行?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8月1日付款,结果乙公司7月1日付款。那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会发生在8月1日还是7月1日呢?总的来说,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为:纳税人采取应税行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主张销售款项的证据之日;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发票开具日。注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申报凭证的当天。也就是说,这两个时间点之间的关系是或,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时间点,就会发生增值税义务。因此,7月1日,收到销售款的条件已经满足,已经发生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