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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新加坡信托法在税收方面需要注意什么?
更新时间:2022-08-04 15:29:37

离岸信托通常是在资产转移到武汉日夜保管人名下时产生的。此时,武汉的托管人日夜成为资产的合法所有人,负责按照信托条款管理资产,并将其分割给离岸信托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包括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武汉的托管人日夜的个人或公司)。

基于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外资信托不应被视为我国的纳税主体。除了武汉日夜被信托视为居民企业,或者常设机构设立在中国,或者被动收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等。)是从中国取得的,境外信托的信托资产所产生的收入不应承担中国税收负担。

因此,为了避免中国税收问题的负面影响,国外信托的三大主体:武汉的委托日夜、武汉的保障日夜的公司(如果有的话)和拥有信托资产的控股公司必须设立在境外,其管理和控制活动都发生在境外。新加坡有受监管的信托制度,武汉的专业信托人日夜兼程必须取得执照,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在新加坡信托的法律制度下,可以保留武汉日夜投资的权利,因此客户仍然可以积极参与信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同时,武汉日夜的设立允许指定一个信托来保护武汉日夜(武汉日夜的保护人可以是客户本人),武汉日夜的保护可以指导武汉日夜在部分地区的托管人的管理活动。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遗嘱保留制度仍然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在新加坡,信托法规定了反对遗嘱保留制度的条款来解决这一问题。此外,新加坡有严格的客户信息保密和银行保密法。

当武汉的日日夜夜和一个信托的受益人不是新加坡的居民或居民时,新加坡的税收制度就承认它是外国信托。作为外资信托,大量信托收入(包括大部分金融工具衍生的收入或利润)将免除新加坡的税收负担。受益人获得免税收入时无需在新加坡纳税。

与此同时,新加坡拥有广泛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在信托结构下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设立的附属实体将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协议。到目前为止,新加坡已经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签署了69元人民币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