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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主板上市须符合的条件
1.盈利能力测试
(一)有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经营记录,其中最近一年新申请人股东应占利润不少于2000万港元,前两年累计股东应占利润不少于3000万港元。上述利润应从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产生的收入或损失中扣除;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保持不变;
(c)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保持不变。
2.市值/收入/现金流测试
(a)有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业务记录;
(b)管理层至少在前3个会计年度保持不变;
(c)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保持不变;
(d)上市时的市值最少为20亿港元;
(e)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六)新申请人或其集团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的上市业务现金流入总额至少为1亿港元。
3.市场价值/收入测试
(a)有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业务记录;
(b)管理层至少在前3个会计年度保持不变;
(c)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保持不变;
(d)上市时的市值最少为40亿港元;
(e)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经审计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1.财务指标(没有明确的利润要求)
(a)申请上市的新申请人或其集团在发行上市文件前的两个财政年度的业务经营净现金流入总额必须至少为3,000万港元;
(b)上市时的市值最少为1.5亿港元;
(c)基于令本交易所满意的理由,有可能接受预期新申请人的业务记录期少于两个财政年度,或有可能豁免遵守或更改。即使本交易所接受少于两个财政年度的业务记录,申请人仍须在较短的业务记录期内达到3,000万港元的现金流要求。
2.其他指标
(a)申请人的拥有权和控制权在上市文件发出前的整个财政年度及直至上市日期的整段期间内保持不变;
(b)申请人的管理层必须在上市文件公布前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直至上市日期的整段期间内保持基本不变;
(d)新申请人的会计师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为紧接发行上市文件前的两个财政年度;
(e)就新申请人而言,申报会计师所申报的最近财政期间不得在上市文件公布日期前六个月结束;
(f)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少于4,500万港元,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
(g)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的至少三分之一。
对全球投资者来说,香港是一个有吸引力的地方。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凭借香港证券市场完备的体系、丰富的产品和一流的服务,不仅极大地扩大了香港证券市场的规模,提高了其深度和流动性,还优化了其上市公司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