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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需要每个内资股东成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单独办理37号文的注册?
首次登记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如有重大变更,需及时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仅对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特殊目的公司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即第二层变更)时无需变更登记。
正因如此,在设置红筹架构时,每个创始人都会单独设立一个海外持股公司,以避免其他创始人股权变动时变更登记的繁琐程序。
2.海外信托的受益人需要在37号文中登记吗?
37号文中的“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理、表决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决策权。
虽然从规定的字面意思理解,通过信托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决策权仍需登记37号文,但在实践中通过信托架构登记37号文可能会有一些障碍,需要与地方行政部门沟通。
3.员工股权或期权激励计划如何注册外汇?
37号文规定,员工取得未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或期权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可在行权前申请37号文登记。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外管局对其外汇登记更加谨慎。
可供选择的做法是:如果员工人数少,大股东代表员工持股;或者员工先在境内实体公司持股,然后作为创始人,在37号文中向大股东登记。但在第二种方案下,部分银行要求创始人在境内实体企业持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37号文注册,否则不予申请。所以要提前和银行沟通好才能注册。
至于期权计划外汇登记,银行是不会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