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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虽然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但由于政治制度和法律基础完全不同,两地法律文书互认存在一些障碍。随着香港与内地联系日益密切,双方证件互认逐渐增多。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司法部发布《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以委托认证的方式对涉港文件进行公证,以满足内地对相关文件真实性、有效性的核查。
由于香港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种类繁多,包括个人资料和公司文件,个人和企业均可参加内地活动,因此可以公证的文件大致分为两类:个人和企业:
1.个人
个人认证有多种材料可供选择,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资产证明,具体来说:
个人身份证明包括:护照、身份证、居住证、国籍信息、出生证、结婚证等与个人身份相关的证件;
个人资产证明包括资产持有人(如业主、企业主、投资人、股东、董事等)的文件。)、银行信贷文件、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个人签订的合同(如投资、购买动产和不动产、贷款或担保等。).
2.企业
香港企业可用的文件相对较少,但它们也涵盖了业务运营的各个方面,例如:
CI(香港公司注册证)、BR(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香港公司章程、NNC1(公司成立表)、NAR1(年度申报表)、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决议、注册资本、股东及董事、会计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财产持有、抵押贷款、公司签署的合同或担保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