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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加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新规的主要特点
更新时间:2022-09-15 15:25:48

明确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规定和程序,增加透明度。

企业境外上市活动,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将全面纳入备案管理范围。同时明确企业境外上市主体的界定标准、备案程序、遵循原则和上级规定,增强境内企业合规意识。例如,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占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中国境内,且经营活动主要场所位于或者主要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认定为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比如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向社会公开,从而体现备案程序的透明度要求。此外,境外上市新规对未履行备案手续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任何违法行为都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明确企业境外上市的责任边界和例外情况,体现包容性。

境外上市新规要求,应尊重企业在符合境内外监管制度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自主选择境外上市地点。在企业境内外上市过程中,新规要求,要收紧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责任。不仅明确要求境内企业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还要求境内外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为促进企业融资或再融资便利化,兼顾中国国情和国际惯例,该规定不仅简化了备案监管相关程序,包括简化境外上市行政许可材料,按照重要性原则确定发行人子公司和境内经营主体申报信息的详细程度,还放宽了相关限制:放宽企业融资渠道, 如股权激励情况下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对特定境内对象发行的限制、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以及对海外筹资和股息分配的货币限制。对境外直接上市“全流通”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对在多地上市和通过借壳上市、特殊目的并购公司(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等方式在境外上市的境外上市公司,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此外,新规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存量有增量,并做过渡性安排。要求增量企业和有再融资活动的存量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给予存量企业充分的备案过渡期。同时区分首次发行和再融资,在备案时间、备案材料要求等方面以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进行再融资。

明确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衔接和协调,增强协同效应。

要加强证券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在政策制定、日常监管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监管协调。还要做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机制的衔接,对涉及安全审查的境外上市活动,依法加强安全审查程序的落实。为提高备案效率,减轻企业监管负担,证券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