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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个人是否是香港税收居民
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的个人被视为中国香港的税务居民:
1.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个人;
2.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为有关纳税年度)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如果个人在香港有其家庭居住的永久居所,他或她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在中国香港居住”。具体的法律规定是:
1.“通常居住地”是指除意外或临时离境外,个人在中国香港连续居住的居住地。
2.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该个人必须惯常和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除非在某段时间内临时或意外离境。
通常,居留的概念是指个人在香港的居留是自愿的,以定居为目的,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无论多久,都是其目前生活的习惯状态。
在确定个人在中国香港停留天数时,在中国香港停留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判定实体是否为香港税收居民
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的实体被视为中国香港的税务居民:
1.(当实体为公司时)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中国香港以外注册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中国香港进行的公司;
2.(当实体为非公司时)根据中国香港法律成立的实体,或根据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成立,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中国香港进行的实体。
在法律意义上,“主要管理或控制”并不要求管理和控制都必须发生在中国香港。“管理”是指日常的业务和经营管理,或对最高管理层所作决定的执行。“控制”是指最高管理层对企业整体经营的控制,如制定核心经营战略、战略决策、融资决策、业绩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