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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股东有要求 对这些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22-03-04 10:06:22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由至少两个股东组成,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是公司,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接下来,企顺宝边肖梳理了股东的要求和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公司的股东必须年满18周岁,国家官员、银行职员、国企干部及其家属除外。股东按照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对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为债务支付

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人,均承担债务形式,公司股东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1、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纳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2.抽回出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其开办单位投入的注册资本不真实或者逃废注册资本的,可以决定变更或者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以注册资本不真实或者逃废注册资本为限,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一人有限公司债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律上,股东以认缴的金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除了上述问题,股东没有年龄限制。股东可以是亲属关系,如夫妻、父子等。并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