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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法第32条第3款的处理原则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6:13
根据2012年7月1日生效的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如果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无意支付了费用,则申请人可以在自商标注册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双倍费用。规定期限到期后的第二天,在这种情况下,书记官处将发布注册信息。但是,如果在此期间第三方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或商标权受到影响,则该规定不适用。

为了使人们更多地了解本条的原则,TIPO解释如下:

申请商标权恢复时,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正式到期日起六个月内双倍支付注册费。

如果从正式到期日起六个月后提出商标权 恢复请求,则该请求将不被接受。如果请求中没有说明原因,或者没有为请求支付足够的官方费用,TIPO将发出正式通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正。在通知期内未响应TIPO的,将导致上述请求被拒绝。

根据不同的检查结果,处理方式如下:

为恢复请求商标的权利将被允许,如果没有在文章的书所提及情况32三:“但是,这不应该,如果一个应用程序适用的商标注册申请或权利的商标由第三方获得在此期间将受到影响。”

如第32条第III条的规定所述,如果请求会影响第三方的利益,TIPO将发出正式通知,要求申请人在一个月内做出答复。

如果响应能够持续,将接受恢复请求。

如果未接受回复或申请人未在通知期内回复正式通知,则恢复请求将被拒绝。如果是这样,申请人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公务费。允许申请人针对官方决定提出行政救济。

从提出恢复商标权的请求到收到正式通知,大约需要三个月的时间。

如果申请人在正式到期日之后但在六个月内支付了一次正式注册费,则TIPO将认为申请人打算恢复商标权。申请恢复商标权的日期为首先支付官方注册费的日期。审查员将发布正式通知,要求申请人补充恢复的原因,并在适当的时候弥补双重公费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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