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复审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6:16
当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作出的决定不服,也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复审请求。专利复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专利的质量,给予当事人依法申诉的机会,维护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复审事宜。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申请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驳回其专利申请决定不服提起的复审申请,经复审后仍不服决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流程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它实质上是一种监督程序。设置复审程序的目的是检查专利局或审查员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由于专利局工作人员违法或处理不当而受到侵犯。因此,并非所有的专利申请都需要经过复审程序。
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启动专利申请的复审程序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复审只能针对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的决定
专利复审只能针对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的决定,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有关部门作出的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如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视为撤回”、“视为未提出”的通知或决定不服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请人应当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决定或者通知进行复议。
2.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了复审请求
请求复审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3.专利申请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超过3个月期限不提出复审请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