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的权利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6:22
专利权与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一样,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专利权人依法取得与财产所有人一样的法律地位,即任何人实施专利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必须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其发明创造,除非存在法律所规定的特别情形,否则即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犯。关于专利权人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独占实施权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该规定是关于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的独占实施权的内容的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具体体现在商品制造和流通领域的每一个环节。就产品而言,独占实施权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就方法而言,是指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此可见,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及进口权。
(1)制造权。制造,是指产品的产业化成批量生产。制造专利产品,是指权利要求书中所说明的专利产品在实践中被实现了。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相同产品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是否包括制造与专利产品类似的产品,包括类似产品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难题。原则上,这是权利要求书的解释问题,如果权利要求的内容可以解释为也包括与权利要求中说明的产品类似的产品,则保护范围便可包括类似的产品。①
(2)使用权。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或者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其中,使用专利产品,是指将专利产品应用在产业制造或经营中,使其技术性能得到发挥和实现;使用专利方法,指将专利方法应用于产业制造中,获得某种特定的产品或实现某种特定的效益;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指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应用在产业制造或经营中。显然,依照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就专利产品而言,专利权的范围仅及于专利产品自身;就专利方法而言,专利权的范围不仅及于专利方法,而且延及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许诺销售权。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许诺销售权是我国《专利法》2000年修订时根据《TRIPS协议》第28条关于“Offering For Sale”的规定的精神而增设的,其目的在于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的许诺销售权,使专利权人在商业交易的早期阶段能够及时扼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侵权产品的蔓延,从而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
(4)销售权。销售,是指以专利产品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交易行为,它是专利产品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和传播的重要途径。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相关产品。
(5)进口权。进口权,是指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性的制造、使用、销售用途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口权是我国《专利法》1992年第一次修订时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专利权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而增设的一项权利。该权利的规定表明,专利权穷竭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仅限于所在国国内范围,国际间的与专利权有关的货物贸易仍应当经过专利权人的事先授权。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独占实施权,如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则产生对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限制问题。关于这一点,在以下章节中我们再做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