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7:08
(一)专利申请人概述
专利申请人也称为专利申请权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的人。从其定义中可以看出不管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这一点与只能是自然人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同。因为专利申请人既可以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中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是其合法受让人、合法继承人,还可以是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也就是说,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与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只要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就可以提出专利申请。关键的问题是,必须在法律上明确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即什么人可以享有就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二)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的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职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过程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也称为自由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一般而言,除了职务发明创造以外,其余的发明创造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6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 1条的规定,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换言之,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在这里,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中,本单位既包括正式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所称的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时才能认定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若没有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发明创造也有可能完成,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也很容易找到同样物质技术条件用于完成发明创造,则不应认为是专利法所称的“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3.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即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仓q造,法律允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进行约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最终确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而不以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为标准进行判断。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鼓励单位员工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作用。
(三)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合作进行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往往由合作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事宜签定合作开发合同,以确定各方在合作开发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明确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合作各方就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如果当事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共有,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同时,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四)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 +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指某一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开发合同关系。按照《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委托开发合同如果明确了专利申请权归属的,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如果当事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研究开发方所有。而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专利权人。在此种情形下,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9条的规定,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如果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专利法》第8条所谓的“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是指完成这种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至于发明创造的“完成人”的认定,法律未有明确的解释,对此应当适用有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和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的定义以及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来进行判断。
(五)专利申请人的继受人
专利申请权是一种财产权,因此依法可以转让、赠予或者继承。专利申请人将该权利有偿转让或无偿赠予给他人的,其合法受让人可以享有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转让或赠予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生效。另外,专利申请人死亡后,其依法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专利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据继承关系并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取得专利申请权。继承人应附具证明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报,其专利申请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