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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7:12
    根据我国专利审查的实践,以下情形属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的外观设计的定义而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实例: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袜跟、帽沿、杯把等。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而言,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不能用相同的插接件插接成具有特定形状或图案的组件的插接件不能单独使用,不能构成独立产品,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仅仅当这样的插接件和其他可与其插接的插接件一起作为插接组件玩具,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才能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8)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义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

    (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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