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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驰名商标的概念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8:01
  最早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的国际公约是《巴黎公约》,该公约第6条之2规定了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该规定是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的主要依据之一。《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什么是驰名商标,世界上也没有一个公认的驰名商标的概念。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5年11月13 El至16日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一次驰名商标专家委员会会议,其中的一个议题就是试图为驰名商标下个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其《驰名商标保护:国际局研究成果及形势展望》的报告中提出了一个建议性的定义: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似乎可以建立在综合定量法和定性法的基础上。比如,一个商标如果完全满足定量的要求或一定程度上满足定量和定性的要求,即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中,定量法讲的是该商标在要求保护的国家的公众中的知名度;定性法则是该商标的经济价值。

    我国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未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1993年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只规定了对“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但是,我国实际上是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实行保护的。我国在总结保护驰名商标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保护驰名商标立法经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驰名商标暂行规定》)并于1998年12月3日修订后重新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驰名商标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4月17日公布、于2003年6月1 Et起施行。根据《驰名商标规定》第2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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