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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9:00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他人作品进行使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存在侵权行为

    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音像制品、表演和广播电视节目。任何人使用他人作品,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既可能是损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也可能是损害他人的著作财产权,或者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著作权是作者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是一种绝对权,除了权利人以外,任何人都负有不侵犯该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如果在使用作者的作品时没有征得作者的许可,又没有遵守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则该使用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指的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即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大多数是出于故意,也有少数侵权行为既可以是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在法理上区别故意和过失——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而言,故意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侵权行为和过失侵权行为的认定比较困难。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种类

    侵犯著作权的方式多种多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的方式将会花样翻新。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种类,各国著作权立法主要采取两种形式,即概括方式和列举方式。我国《著作权法》采用了列举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下列诸项: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15)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播放、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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