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9:02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概述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产生,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和需要,即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能够通过先进的仪器设备将声音和场景(自然的和人造的)录制下来成为音像制品,满足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鼓励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投资积极性,提高音像制品的录制质量,保护他们在录制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和图像的录制品。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主体是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只有实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且首次将声音或者场景录制下来的人,才能具有该主体资格。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客体是录音录像制品。录音录像制品所反映的对象并不一定是作品的表演,有时只是将自然界的声音和景物录制成音像制品,制作者因而享有著作邻接权。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4l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复制,是指对录音录像制品的母带进行的复制业务。发行是指将复制品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或者放映。出租是指向社会公众出租复制品并获得租金。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是指通过互联网络上的网络服务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传播。

    鉴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在我国地位的特殊性,《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对于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无论是营利性使用还是非营利性使用,都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律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是否支付报酬进行约定,体现了立法上为法律的执行留有余地,便于人们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理。具体办法还需要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关于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像制品,是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是否可以像表演者那样享有二次使用费权,向营利性使用录音录像制品的人收取报酬,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给出明确答复。此外,录音录像制作者可以某种方式表明自己的身份,在自己复制发行、播放或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播放过程中,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身份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9至41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除了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外,还应当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5)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上一篇 “株洲王十万黄辣椒”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下一篇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