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权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9:03
(一)表演者杈概念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该权利产生的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权的设定有利于维护表演者的利益,因为表演者在表演中进行了一定的再创造。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权由著作权享有,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即使表演者自己表演其自己创作作品,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区别也是存在的,只是二权的主体合一了。
表演者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呢?1961年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第3条对此作了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者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者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张,必须是公开的表演才能受到邻接权的保护。该组织将公开表演解释为:“一般指表演一个作品,其听众或者观众不限于属于某私人团体的人员,而且通常超出家庭演出的范围。”各种演出方式,不论观众数量的多少,都可能涉及到表演者权的保护问题。
表演者权的客体不应当是表演的节目或者供表演使用的作品,而应当是表演本身,即表演者的形象、声音和动作等的组合。受保护的应当是“表演”,而不是“剧本”。因为表演体现为通过鲜活的形象、声音和动作等再现剧本的内容,表演本身是一种创造性劳动,表演者应当享有这种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邻接权保护的表演涉及到音乐、戏剧、曲艺、杂技艺术作品,其他类别的表演,比如马戏表演、体育节目表演等,不属于著作邻接权的保护范围。①
(二)表演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者享有的权利是这样规定的:“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享有六项权利,其中两项权利是2001年修改的法律增加的,即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及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对科学技术进步所作出的必然反应。
(三)表演者的义务
表演者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我国《著作权法》为表演者规定了下列两项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此修改的《著作权法》增加了表演者的权利,适当减少了表演者的义务,比如,删除了原《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如果属于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将部分义务规定由中介机构和演出的经纪人等演出的组织者来承担,减轻了表演者的负担,不必再亲自去办理作品的表演许可权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