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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9:10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由使用人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条件下,著作权并没有发生变化,著作权主体没有变更。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是行使著作财产权的重要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复制、表演、播放、出租、放映、广播、展览、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但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不具备以上述各种方式使用作品的物质技术条件。为了使作品能够更广泛和迅速地传播,著作权人需要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具备物质技术条件的人使用其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使用人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时,主要是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来实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方)与他人(被许可方)签订的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协议。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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