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取得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9:31
著作权的取得,也称为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对于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各国著作权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依创作行为而自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类。
(一)自动取得 。
著作权的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种著作权的获得方式称为“自动保护主义”。
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在理论上也称为“创作主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著名的《伯尔尼公约》第3条规定,具有本联盟成员国国民身份的作者,无论其作品是否出版,都应当得到本公约的保护。说明《伯尔尼公约》确认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的规定,自动取得原则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对作者身份的要求:本国国民,或者是在本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其作品第一次在本国出版的外国人;作品第一次在与本国签订有著作权保护双边协定或者与本国参加了同一个保护著作权国际公约的国家出版的外国人。
(二)注册取得制度
所谓注册取得,是指以在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登记注册以后才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原则又称为“注册主义”。
从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自动取得原则,《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也不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但1987年以前的西班牙和受其影响比较大的拉丁美洲国家和部分非洲国家仍然要求作者将作品提交著作权管理机关登记,否则著作权法不予保护。《世界版权公约》虽然不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但也不禁止其成员国的立法要求作者履行登记手续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前提,这种登记注册要求只适用于在某一缔约国本国出版的作品,或者其国民在任何地方出版的作品。
(三)我国的著作权取得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了自动取得原则,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在我国取得著作权的作者的身份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