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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欧洲商标制度的现代化
更新时间:2020-12-01 15:32:26
2013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有关深化欧洲商标体系改革的提案。主要目的是使规范欧洲商标法的三个文本现代化,即1989年指令(2008/95 / EC)近似于成员国与商标有关的法律,1994年指令(207/2009 / EC)商标和1995年委员会条例(2869/95),关于应支付给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的费用。但是,另一个目的是推动所有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努力,以便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SME)提供更便宜,更快速,更有效的商标使用权。整个欧盟的注册系统,并能更好地防止假冒产品。

指令的重铸和1994年法规和1995年委员会法规的修订不仅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修改过时的条款,消除歧义,并就其范围和局限性澄清商标权,而且还可以纳入已制定的原则由法院在过去几年中发布的重大决定中。例如,增加了一些提议以提供:必须在申请中清楚,准确地标识商品和服务的描述(IP转换器,C-307 / 10);一个商标所有者有权禁止使用他的商标作为商号或公司名称(席琳,C-17/06); 使用一个形式不同的商标不会改变其注册形式的显着特征的商标构成真实使用,无论所使用形式的商标是否也以所有人的名义注册(Rintisch, C-553 / 11)等。

具有市场声誉的商标也应受益于增强的保护,而恶意将成为无效或拒绝的绝对依据。

为了回应法院对诺基亚/菲利普斯案(C-446 / 09和C-495 / 09)的裁决,并针对欧洲商标专业人士和组织提出的关注,欧洲议会还通过了2月,对Gallo-Rapkay案进行了修正,允许欧洲海关控制和制止假冒商品在欧盟境内的转运,但该假冒商品将在欧盟境外出售(请参阅第6页)。

顺便说一句,由于《里斯本条约》生效,共同体商标法院和OHIM也将重命名为欧洲商标法院和欧盟商标与外观设计局。

鉴于欧洲理事会可能在未来几个月内通过该决议,讨论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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