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
更新时间:2020-12-01 15:34:31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直接反映着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不可割裂的人身关系。这些关系惟有作者与作品之间才发生,其他人无法替代。著作人身权有几个特点:第一,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第二,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和放弃,但个别权能具有可继承性以发表权、如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第三,不因创作者的生命完结而消失;第四,著作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扣押、不可强制执行。著作人身权包括如下内容:
1.发表权
即将作品首次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的公众所知的状态。
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发表权不能单独行使,需和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一起行使。通常,著作财产权转移后应当推定作者已经行使了发表权。美术作品等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则由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
发表权不能转移,凡作者明确表示,不准发表的作品,作者去世后的著作财产权保护存续期间,他人不应违背作者意志发表;作者生前对作品发表与否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推定其同意发表,可由其著作权继承人在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内行使。著作权无人继承的,由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行使。作者生前已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如果作者生前该作品尚未发表的,推定作者已经行使发表权;作者生前已经将作品的原件之物权转让给他人的,由于展览权已随着物权转移,作者的发表权也已行使完毕,法律不禁止作品因行使展览权而发表。
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比如一张人物特写摄影作品或一张人物肖像作品,都会涉及该当事人的肖像权问题。作者要发表这类作品,都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否则容易发生法律纠纷。
2.署名权
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表明其身份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署名权只能是真正的作者和被视同作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有资格享有。所以,署名权还隐含着另一种权利,即作者资格权。法律保护署名权,首先意味着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署名;其次意味着法律禁止任何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再次意味着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假冒其署名。
3.修改权
指著作权人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修改通常是指对已完成的作品在不改变表现形式的前提下,对作品内容进行局部的变化,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作品的表达方式。
修改不同于演绎作品中的改编行为,修改不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而改编通常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修改不是一种创作新作品的劳动,而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完善作品的创作活动。
通常修改权不能对抗物权,比如,作者如果想修改已转移给他人的美术作品,必须取得作品物权人的同意。如果物权人拒绝,作者的修改权利则无从行使。
在不涉及内容修改的情况下,报刊、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经作者许可;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4.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