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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的权利
更新时间:2020-12-01 15:35:45
    专利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的处分权。

    申请人申请和获得专利权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专利权,并可以在专利权利用过程中获得经济利益。在这种意义上说,专利权利用也是专利权价值实现的过程。专利权的利用,包括专利的实施、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的实施许可。相应的,专利权的内容也就是专利权人在控制专利的实施、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的实施许可过程中所享有的具有财产属性的处分权。‘  (一)独占实施权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里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做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这里的进口,是指将专利产品或者包含专利产品的物品,或者依据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从境外引入到中国境内的行为。

    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独占制造权、独占使用权和独占销售权。就专利权而言,独占实施权是一种可能权,并不总能自由地付诸实施,如果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覆盖了他人的专利权的权利范围,那么,专利权人在没有获得该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是不能将专利付诸实施的;否则,便构成对该他人专利权的侵犯。

    如果是方法专利,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包括:①对该专利方法的独占实施权;②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独占实施权和销售权。须注意的是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如果该产品本身也是专利产品,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都可能构成侵权;如果该产品本身不是专利产品的,那么,只有使用或者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才可能构成侵权。他人采取其他方法制造出来的产品,即使与依照该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相同,也可以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而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依照专利方法制造出来的产品是新产品的,专利权人之外的制造与专利新产品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否则,该制造者可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转让权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主体发生变更的法律情形。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在理论上,每一项专利涉及一项发明创造,其客体是一个单一体,因此,专利权人不能将其专利权分割转让。

    专利权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转让其所有的专利权时,有上级管部门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专利权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三)实施许可权

  实施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四)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告终止。自此以后,其发明创造便成为公有技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必经过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更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如果专利权人已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尤其是独占许可合同或独家实施许可合同,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事先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五)标记权

  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容器、说明书上以及产品广告中做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此处所称的“专利标记”,是指“中国专利”、“专利”等字样。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的内容包括:①采取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②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第二位数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另外,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的规定进行处罚。

  只有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包括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专利标记。但是,对于已经终止的专利权,该产品的制造者、使用者就不能再使用专利标记了,否则便构成冒充专利的行为。

  (六)其他权利

    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上述各项权利,是由专利法明文规定的权利。另外。根据1995年《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将其专利权进行质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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