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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专利申请初步审查
更新时间:2020-12-01 15:35:53
    初步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公布申请以前的一个必要程序。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其主要任务是:第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及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不可克服的缺陷时,作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第二,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及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做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或者直接做出视为未提出的决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对于指出的缺陷或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此期限内未答复的,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驳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通知之El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的审查终止;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应当恢复对该申请的审查,进入下一个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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