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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方商议。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要求,侵权人侵害商标所有权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被告方中间能够 就因而造成的纠纷案件进行商议处理,商标所有权人能够 规定侵权人马上终止侵权行为、消毁侵权商标标识等。
第二,工商投诉、检举。当与商标侵权人就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不可以根据商议处理时,商标所有权人能够 根据早期搜集的商标侵权人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原材料向有关工商局主管机构进行举报或检举,工商局解决时,若评定侵权行为创立的,能够 勒令马上终止侵权行为,收走、消毁侵权产品和关键用以生产制造侵权产品、仿冒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专用工具,对违反规定经营额五万之上的,能够 处违反规定经营额五倍下列的处罚,收走违反规定经营额或违反规定经营额不够五万元的,能够 处二十五万余元下列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