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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早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审查联合会明确提出异议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要求,权利人觉得自身的商标被别人故意抢鲜申请注册的,能够自该商标申请注册生效日五年内,向商标审查联合会申请办理撤消。被告方在向商标局或商标审查联合会申请办理异议或异议、认为权利时,理应融合上边所剖析的商标恶意抢注个人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阐述原因、出示相对的证据。这种证据应偏重于2个层面:一方面是商标申请注册人到主观性上具备故意的证据,比如彼此被告方中间与异议商标相关的产品产品购销合同、来往函电,商标申请注册人向权利人索取不科学的巨额“商标转让金”的书面形式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到先应用、宣传策划异议商标的证据,比如权利人和商标设计方案、商标标志包装印刷企业中间的委托协议及相对票据,相关商标的广告设计制作、公布合同书,发表商标广告宣传的报刊、杂志期刊,相关商标产品的产品购销合同及税票等。
二、商标异议申请办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