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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不得从摊销费用中扣除,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自创商誉的原因如下:
1.即使在会计制度中,商誉的确认在世界范围内也是有争议的。即使在美国,会计制度也不允许商誉摊销。
2.商誉的价值没有损失,即使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应摊销。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法都不允许商誉摊销。
3.商誉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不能单独存在和实现,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
4.由于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无法准确确定和分配到可辨认资产(如果可以确定,应在评估价格中体现),因此将其作为资产处理并摊销是不合理的。
会计上商誉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是单独作为资产入账。商誉在税法中被视为无形资产,但税法明确规定,只有三鑫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才会按成本的150%摊销,不包括其他无形资产和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