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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更新时间:2021-10-01 15:59:22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已经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衔接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一、外购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


对于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估算净残值和计提折旧,不再进行调整。新税法实施后,这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残值可以重新确定,从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中扣除折旧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可以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如果原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违反新税法规定的原则,也可以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