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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因前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而转回的减值准备,也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利润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的预备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批准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备金支出,如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属于税前不能扣除的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下列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四)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费用;
(6)赞助支出;
(7)未经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三)企业按照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照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依据计算扣除。实施日期: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企业在2013年汇算清缴前收到政府或股东划转的资产,且尚未办理企业所得税,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或计入企业所得税总收入。
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在实际发生并经税务局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