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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调整时,下列情形将作为永久差异处理:
1.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支付的罚款、罚金和滞纳金;
二、超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的。
3.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的除外);
4.捐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5.自行创造或购买的商誉摊销;
第六,粮食白酒的广告成本;
七、行贿等违规支出;
八、出售职工住房造成财产损失的;
9.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支出;
十、支付给企业职工,没有合法证明的,超过服务销售额5‰的提成;
十一、每个纳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且超过销售收入2%或8%以上限额的广告费用;
十二、税收法律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且实际支出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
13.无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证明以证明其真实性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员费、业务招待费;
十四、每纳税年度业务推广费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以上的;
15.商业保险机构为投资者或员工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为员工投保的基本保险以外的补充保险;
十六、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不计入总收入并计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折旧;
17.符合规定条件但超出规定范围的与业务经营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年销售净收入低于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销售净收入的5‰;年净销售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